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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每日新闻报道,民众可以从盟军最高司令部(GHQ)的记录得知,以强制残障人士为对象进行绝育手术的《优生保护法》(1948年~1996年)的制定过程中,当日本争取回“主权”的时候,更能看到日本修改成具有歧视意识法律的真相。
1952年《旧金山讲和条约》生效后决定废止盟军最高司令部(GHQ),日本无视GHQ严格要求按照“遗传性”的条文,把强制绝育对象扩大至与遗传性无关的精神、智力残障者。在这个条文中,并没有记载日方在受到GHQ的质疑后,在承认以“遗传性疾病患者”为对象进行强制绝育的条文中追加“拥有起诉的权利”的条文。
但是,GHQ方面也只强烈要求选择对象时要具备明确的医学根据等,并没有否认曾进行强制绝育手段。当时,在美国也有很多州承认有强制绝育的法律,但与日本相比对象范围更小一些。民众可以从中看出,高举“日本战后民主化”的美国人权意识。
根据国家的统计,受到强制绝育的被害者数量有1万6475名。法律也具有社会歧视思想和排挤思想,这种方式的受害者不可估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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